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

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502民初813号
原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中物流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敏瑞,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域电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窝陂塘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易中物流公司与被告步域电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中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步域电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中物流公司诉称,2015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项目10台《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31000元。被告第一批安装的***6台电梯,合同约定2015年9月16日安装,工期35天,应在2015年10月21日完成电梯安装,延期至2016年5月6日才完成,逾期长达7个多月,并且至今未移交6台电梯的技术资料;被告第二批安装的***A、B栋4台观光电梯,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在2015年10月16日完成,延误至2015年12月才安装,经原告催促后,被告逾期至2016年6月19日才完成A、B栋4台观光电梯的安装及检验工作。A、B栋4台观光电梯安装完成,检验合格后被告本应及时将电梯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恶意扩大损失,不仅不移交电梯,反而故意封锁电梯并在电梯控制室对主板线路设置障碍,在电梯主控室主板上书写不能送电的警示。长达7个多月不来处理设置的故障、办理移交手续,致使原告与宜昌市集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无法履行,严重影响了A、B栋9380.25平方米的物业无法正常经营,给原告造成了间接损失1352632元(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直接损失40万元。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电梯生产厂家杭州西奥电梯公司求助后,A、B栋4台观光电梯于2017年2月8日才得以正常运行。因被告逾期履行合同、对安装好、检验合格的电梯不移交,人为设置故障,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给付原告延期安装违约金11550元(以合同总价款231000元为基数,按总价款的5%计算);2、立即移交***10台电梯设备安装的技术资料及4台观光电梯的检验合格证书;3、赔偿原告因人为设置障碍的损失4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步域电梯公司辩称,原告未按约定在开工期间届满时出示土建和工地状况确认函,被告延期完成的原因在原告;原告履行完成全部付款义务后被告方能交付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原告所述电梯停止运转是因为原告使用不当,与被告无关,且被告所提40万元损失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易中物流公司(甲方)、步域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安装位于宜昌市××道的易中物流4号地块电(扶)梯,安装的电梯共计10台,安装费(含调试费)共计231000元;合同拟定开工时间为电梯到货之日即2015年9月16日,预计施工周期为5周,该安装施工应以双方已有书面的土建和工地状况确认函方能执行。如无此土建和工地状况确认函,导致工程在此期间完成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当电梯设备到达安装地点,由甲乙双方联合检查并确认土建和工地具备安装条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并书面约定一个安装工期(包括开工、完工日期)。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照安装电梯安装,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的计付方式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中未按时完成电梯安装总价的百分之五。
上述合同签订后,步域电梯公司于2015年11月底对第一批的6台电梯进行开工,于2015年12月完工,2016年3月交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2016年5月6日,步域电梯公司向易中物流公司交付了上述6台电梯但未移交安装的相关技术资料。
2015年12月25日,步域电梯公司的业务员方兵向易中物流公司发出《承诺书》一份,承诺:易中物流4号地块4台电梯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步域电梯公司保证在2016年元月15日前将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电梯厂家终检。步域电梯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完成了易中物流4号地块即第二批4台电梯的安装及检验工作。但步域电梯公司至今未向易中物流公司交付第二批4台电梯及安装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
以上事实,有《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承诺书》、《关于***4S店四台观光电梯移交的催告函》、第一批6台电梯的移交清单、《湖北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易中物流公司与步域电梯公司之间的《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步域电梯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延期安装,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提违约金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步域电梯公司完成电梯安装后未向易中物流公司移交电梯的安装技术资料与检验合格证书,对易中物流公司所提移交资料与证书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易中物流公司所提因步域电梯公司未按照移交4台观光电梯致使其收受承租户40万定金要退还承租人从而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因步域电梯公司逾期交付电梯的违约行为发生后,为防止损失扩大,易中物流公司确实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但其所提损失并非其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费用。并且,易中物流公司仅举证证明其收受了承租人的租金,并未举证证明其向承租人退还了租金,即使其已经向承租人退还了定金,该损失亦属间接损失,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故对其所提该项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1550元。
二、被告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移交10台电梯的安装资料及4台观光电梯的检验合格证书。
三、驳回原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53元(原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776.5元,由被告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列款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孙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