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光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光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402号

原告:天津市光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后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杜永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委托代理人:张付余,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天津市光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光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光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天津市光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力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