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402号
原告:天津市光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后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杜永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委托代理人:张付余,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天津市光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光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光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天津市光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力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