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8478号
原告: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1665704R。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豪鑫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25F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49038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豪鑫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以与厦门市豪鑫行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三 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童 欢 欢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