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九九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镇江九九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京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九九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官塘桥附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镇江九九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镇江九九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万元;案件受理费677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73336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均被另案查封,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其下落的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尚未执行到位806333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的释明,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下落的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在另外执行案件中已被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京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於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