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02执恢5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镇江九九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官塘桥附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镇江市人,1977年8月生,住镇江市(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女,汉族,镇江市人,1977年2月生,住镇江市(下落不明)。
镇江九九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京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镇江九九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万元;案件受理费677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73336元,由**、***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嗣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九九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车辆(查封期限2年,未实际控制);2017年1月20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桃花坞路132号第2层201室、镇江市牌湾街189号3幢第4层306室、被执行人**、***共有的镇江市牌湾街201号1层3室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向案外人设定抵押权,查封期限3年)。2018年2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镇江市阳光世纪花园***A区9幢第1-3层101室不动产依法拍卖成交。嗣后,镇江九九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受偿420993元。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本院拍卖被执行人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20993元及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纪怀
审判员于文
代理审判员夏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