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9677号
原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花卉园西路****3/4/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01784XD。
法定代表人:张运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丹,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沃鑫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国际商务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P323F。
负责人:罗德刚,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底商10-4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2225279Q。
法定代表人:曹毓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沃鑫分公司、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6186元,保全费4670元,由原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叶竹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