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3732号
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崔静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女,系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6元,由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