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与傲视恒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4430号
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加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伟,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傲视恒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尚进。
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林。
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傲视恒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傲视恒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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