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3982号
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合四街2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加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伟,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建集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6-c号地3号楼3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夏根立。
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建集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文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吕璐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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