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8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三中民特字第00015

申请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8922-923

法定代表人刘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友,女,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正义,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

申请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昊环境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仲裁委)京朝劳仲字[2013]0575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昊天昊环境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国友、周正义及被申请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天昊环境公司申请称:***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6天,其每周只工作42小时,我公司的安排并未违反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2013年311日至15日,***擅自旷工离职,我公司依据管理制度对其罚款700元的行为合法。我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向其足额支付了工资及加班费,并未扣除其3月份网费。因此仲裁裁决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之内容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昊天昊环境公司的撤销申请。

经审理查明:***于201252日入职昊天昊环境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昊天昊环境公司每月25日以银行打卡形式发放***上个月的整月工资,昊天昊环境公司每周安排***加班1天,2013年1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称其于2013220日向昊天昊环境公司提交辞职信,于20133月16日从昊天昊环境公司离职,并与昊天昊环境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昊天昊环境公司称***于2013年310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后双方因工资、加班费等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朝阳区仲裁委,***要求昊天昊环境公司支付2013年21日至2013年3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32.77元;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1162.11元;补偿2012年5月至20133月带薪年休假补偿金888.16元;补偿20125月至20133月周末加班费4866元;补发2013年元旦加班费193.08元;支付2012年10月从工资中扣除的网费120元及2013年3月从工资中扣除的网费120元。2013年82日,朝阳区仲裁委依据《2012年度个人工资发放确认表》、《2013年度个人工资领取确认表》等证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决:一、昊天昊环境公司支付***2012年52日至2013年228日的休息日加班费差额3745.91元;二、昊天昊环境公司支付***20132月1日至28日工资差额10.55元;三、昊天昊环境公司支付***迟发20132月工资的25%经济补偿720.56元;四、昊天昊环境公司支付***2013年3月工资与休息日加班费差额782.41元及25%经济补偿195.6元;五、昊天昊环境公司支付***2013年1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63.46元;六、昊天昊环境公司支付***201210月工资扣款120元及20133月工资扣款120元;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审理中,昊天昊环境公司向本院提交20133月考勤表一份,证明***20133月的工作时间。该考勤表中的考勤员非***。***对此证据认为,三月份的考勤由其记录,但昊天昊环境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并非由其记录,因此该证据系伪造证据。同时昊天昊环境公司也认可在***2013年39日出勤之前,一直由***负责考勤。经询,昊天昊环境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系指仲裁裁决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高院和有关部门座谈会的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本案中,昊天昊环境公司虽主张***每天工作7小时、罚款700元合法、未扣除***3月份网费,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昊天昊环境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仲字[2013]05754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饶亚东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龚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