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5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8层922-9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4年4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2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峙
代理审判员田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