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7-2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0293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5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8922-9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以昊天昊公司相互矛盾的证据,否定***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对昊天昊公司明显造假、违背常理的证据予以认定,导致***的合法权益受损。(三)昊天昊公司伪造第二次的个人工资发放确认表***签字,***多次要求昊天昊公司出示该证据,法庭均未理睬。综上所述,***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昊天昊公司出具的自相矛盾、虚假伪造证据,未进行甄别,一味认可进而否定***的主要诉讼请求,侵害了***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亦未进行纠正,故而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经复查,关于***主***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据此,原审法院判决昊天昊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正确。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情及在案证据判决昊天昊公司依法给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值班费、扣减的工资正确,证据充分,金额计算无误,于法有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