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0101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922-9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昊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182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182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182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在昊天昊公司工作期间,昊天昊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缴纳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3000元。2015年5月19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182号缴存通知,责令昊天昊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补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共计3000元。2015年6月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182号缴存通知送达昊天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昊天昊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2月11日向昊天昊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昊天昊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182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昊天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182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晓
代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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