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腾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931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林大北路13号北林科技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董村村委会东6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与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京0109民初931号裁定书,裁定:冻结林大公司名下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运村支行(账号×××)账户中的存款92 887元,如不足则不足部分再冻结林大公司名下农行北京海东支行营业部财产(账号×××)中的存款。后本院实施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2022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22)京0109民初9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林大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前给***公司工程款89 790元。2022年4月18日,林大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运村支行(账号×××)账户存款、农行北京海东支行营业部(账号×××)账户存款92 8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倩 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