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昊达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连昊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昊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刘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梦怡,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法定代表人:杨洪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期限为两年。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邢晋宁

二〇一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治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