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广东丰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5803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社2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35。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国,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潭湾组,公民身份号码:430************131。
被告:广东丰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科研楼)之十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W8DTN55。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诉被告广东丰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淑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易剑尧
书 记 员 李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