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一山一舍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双流**E6-1-4。
法定代表人:阮怀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泉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八圩新街信局旁)。
法定代表人:夏纪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一山一舍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泉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8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苏泉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一山一舍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标准自2018年12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泉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江苏泉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泉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泉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泉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泉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泉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8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宏尧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方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