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雅威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鲅民一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反诉,请求上诉人承担维修费用,原审法院以“在2008年以前,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过程中均未对此维修用进行抵顶,且被告于2010年2月25日出具的承诺书明确租金2650000元”为理由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中已经查明上诉人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又有被上诉人商贸公司经理***出具的书面证实,在***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因该证据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基本事实情况,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予以调查或者在其他情况消除后书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0)鲅民一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洪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