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77号
原告宁波念初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车爱玲,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
委托代理人全圣明,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
委托代理人全圣明,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重庆长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白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念初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长兴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长兴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念初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长兴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