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3381号
原告山东衡天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市城市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衡天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衡天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衡天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130元,由原告山东衡天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殿俊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