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845号
申请人: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91881769。
法定代表人:仲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607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61591A9。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车站路救护站南侧(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75207357L。
法定代表人:李进南,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
法定代表人:张进贤,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衡天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3381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