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2809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银利街28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3469460N。
原告***与被告广东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获得批准而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