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2000号
申请人: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822342365。
法定代表人:程庆军,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国泰商砼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南环路西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080853264J。
法定代表人:潘春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潘春喜,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国泰商砼有限公司、潘春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国泰商砼有限公司、潘春喜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为本案的诉讼保全向某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保险金额为73万元;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承诺如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国泰商砼有限公司、潘春喜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晓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