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5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
法定代表人:程庆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兴县海源构件厂,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苏基镇大梨元村西南辛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树猛,厂长。
被执行人:赵树猛,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海兴县海源构件厂厂长,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与海兴县海源构件厂、赵树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海兴县海源构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设备款77万元。
二、被告海兴县海源构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7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赵树猛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兴县海源构件厂、赵树猛负担。
因海兴县海源构件厂、赵树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海兴县海源构件厂银行存款208053.17元、扣划了被执行人赵树猛银行存款425713.2元,共计633766.37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