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2085号之一
原告:***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伦镇社区西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解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程庆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元,财产保全费734元,合计1,527元,由原告***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成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文磊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