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40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余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一号桥。
法定代表人:鲍行日,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俞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余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295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 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