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绍虞商初字第81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斌。
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小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