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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谌春林、俞汝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民辖114号
原告***、***、吴书雅、陈龙霞与被告谌春林、俞汝高、上饶市月亮湾汽车实业集团上铙县路某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支公司、郭玉兵、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亭民初字第37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定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审判人员有受贿行为,建议对该案件进行再审,并予以撤销。
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多名承办人及书记员因办理此类案件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从审判力量、案件影响等角度考虑,该类案件不便由该院再行审理。为便于此案公正审理,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亭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徐春霞 审 判 员 陈风泰
法官助理 严 星 书 记 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