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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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197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441320XA。
负责人:雷大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奔,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2095H。
法定代表人:俞志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永祥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