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与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3351号 原告:***,女,199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纯身、***,浙江仙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885503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世纪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209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3089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