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1214号
原告:***,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3786弄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郑淑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