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勤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金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勤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154号
原告:洛阳金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0L69W4G,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华夏路6号洛阳中科科技园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莘英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伊川县滨河新区豫港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勤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鹤鸣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陶卫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金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勤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金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当事人已经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金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金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0.36元,由原告洛阳金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朝幸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田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