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4157号
原告:**倍,女,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河南中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30号1号楼2**28层2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52UC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倍与被告河南中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倍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倍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