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民初1175号
原告: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云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星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星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