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财保5号
申请人: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高庄菏刘路西段冯庄桥西。
法定代表人:白冉,经理。
被申请人: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金鼎凤凰城****。
法定代表人:宋林飞,经理。
申请人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账号为3705××××0407的银行存款4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账号为3705××××0407的银行存款4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预交。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燕翔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