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与菏泽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1838号

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交通未来城B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RLC0E94。

法定代表人:白冉,职务:总经理。

被告: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金鼎凤凰城C座4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F5455D。

法定代表人:宋林飞,职务,总经理。

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与被告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应预交诉讼费,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燕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本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