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1838号
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交通未来城B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RLC0E94。
法定代表人:白冉,职务:总经理。
被告: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金鼎凤凰城C座4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F5455D。
法定代表人:宋林飞,职务,总经理。
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与被告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应预交诉讼费,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燕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本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