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281号
原告:***,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福建巨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漳州市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AG3B9U。
法定代表人:郑玉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巨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梓敬
人民陪审员 郭少中
人民陪审员 杨立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琦瑄
陈玮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