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巨宇建设有限公司

漳州市钰山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巨宇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3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春,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钰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霞圳村下受美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315483078N。
法定代表人:李烨,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巨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漳州市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AG3B9U。
法定代表人:徐水泉,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龙海市格林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霞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052694567。
法定代表人:苏庆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陈文春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钰山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巨宇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龙海市格林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文春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2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文春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符合规定,并于2021年9月29日向上诉人***、陈文春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2021年10月5日,上诉人***、陈文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规定的7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文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林 莉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薛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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