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394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对原告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巨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60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60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21行中“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补正为“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