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财保18号
申请人:漳州晟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文华园2栋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8753954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巨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市场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AG3B9U。
法定代表人:郑玉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漳州晟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巨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24743.32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11月21日,漳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2年11月22日,申请人漳州晟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晟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巨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24743.3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43.72元,由申请人漳州晟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