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金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91民初127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33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金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号瀚***中心B座18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DGCB3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金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金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21860.9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等的财产保全,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单号为241010441202130001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该案审结后能得以顺利执行,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421860.9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