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84号
申请人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法官助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