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级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412号之一 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村220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DYFE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34321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B栋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38512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书,现解除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