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412号之一
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村220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DYFE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34321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B栋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38512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书,现解除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