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村220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人民法院(2022)鲁1721民初2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邢台建设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2)鲁1721民初20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属买卖合同,一审法院将本案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二、《材料供应合同》第六条第5项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山东实业公司答辩称,一、2019年7月19日双方签订的《**道路沥青混凝土供货合同》第十条第三项约定,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署地法院起诉,合同封面明确注明签约地点为菏泽**。二、本案不仅是买卖合同,还具有施工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被上诉人还要负责对混凝土、沥青混合料进行铺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对本院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案由问题。山东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偿还沥青料款及摊铺费1244927.87元,并提交了2019年7月19日双方签订的《**道路沥青混凝土供货合同》。依据山东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结合双方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山东实业公司既负责提供原料,又负责沥青路面铺摊,即双方合同既有买卖合同、又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本案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因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山东省**,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中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部分无效。综上,上诉人邢台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明月 书 记 员 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