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1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村220国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京02财保8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 000 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冻结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110906359310801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2 000 000元(实际冻结金额353 314.62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级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级实业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110906359310801账号内存款人民币 12 000 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