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1798号之四
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村220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三号中铁八局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级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225元,减半收取计59113元,由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逍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