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412号
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村220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DYFE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34321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B栋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38512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