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级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412号 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村220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DYFE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34321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B栋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38512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