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特通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特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2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特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3号楼A座3层33号。 法定代表人**双。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河南特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7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特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8月1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0年9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