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矗磊路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4227号
原告:山东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中华东路凯瑞国际广场1幢3单元32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MA3F6GNGXT。
法定代表人:任东波
委托代理人:梁冰如
被告:山东矗磊路桥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试白路路西,组织机构代码:91371702093184100A。
法定代表人:张中华
原告山东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矗磊路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电话、网络(告知缴费代码)向原告通知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4450元,在通知期限内原告未缴纳,且在电话中原告同意撤回对被告山东矗磊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山东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振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育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