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4民初73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郑州良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南、**路西1幢2层A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1721797X3。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良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